说联合保险单下的共同承保人不能就共同承保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这既没有争议也没有新意。它被认为是一个隐含的术语,共同担保人之间的金融索赔的可能性是无关紧要的:保险公司将支付。
如果在合同链中只有两个雇主和一个承租人,并且如果承租人承担责任,那么问题就不会再发生: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并且不追索追索权。
然而,如果有罪的第三方和保险公司想要追索代位权索赔(针对重要的背靠背条款的子承租人)以收回其财务支出,会发生什么情况?
英国最高法院在OCEAN VICTORY案中考虑了这种情况,承租人代表自己以及船东和死亡租船合同支付了保险费,这是他们共同确定的。
一审法院认定承租人有责任将船舶命令到不安全的港口,并称保险公司可以对分承租人追索代位权索赔。但在上诉中,这一决定被推翻了。上诉法院认为该港口是安全的,并且转让租约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包含“完整代码”,用于“在海上风险造成船舶灭失或损坏时的保险资金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损失由于港口恶劣天气导致的船只)。
在最高法院,五名上议院一致同意上诉法院并认定该港是安全的。因此,承租人因此对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无追索权。
然而,关于共同担保的船体和机械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分承租人提起代位求偿的第二个问题,法律领主的决定被拆分为3:2。
Sumither勋爵在其少数派判决中询问联合保险的效果是否如下:
(a)承租人向业主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被排除在外,或
(b)保险公司的付款使船东的损失得到了满足,从而满足了承租人的责任。
他的问题很重要,因为如果责任被排除在外(上面的'a'),那么就不会有追索权要求,但如果付款'成功'亏损(上述'b'),保险公司可追索追索权。克拉克勋爵同意,Sumices勋爵认为赔偿责任是好的,但其他三位法官认为责任被排除在外,因此不能追索追索权。
关于这一判决的效果已经写了很多。
这个决定归结为合同建造,导致五位律师中的三位得出结论,实际上,船东和承租人已选择在死亡租船合同下将责任排除在外,并同意在发生损失时“解决办法“:不会造成任何损失,这可能构成追索权的主张,因此不能追索追索权。
然而,重要的是要记住,最高法院判决中的法官的意见是相当的(意味着他们不构成最终判决背后的理由),因为一些人在这里留下了一个“合法的黑洞”错误的原则上能够避免责任,保险公司仍有可能允许追求代位求偿权的论据。
第一个问题涉及承租人作为托管所有权船舶的受托人(托管人)的身份以及他们追求侵权的承租人的权利,虽然此类索赔要求承包方承担过失责任。
第二,涉及转让损失的原则,如果缔约方(保险人)可能从第三方(分承租人)处获得损害赔偿金,则分包商的行为的结果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遭受损失,但保险公司则没有对分包商的直接诉讼权。
BIMCO在2017年的BARECON会议上发布了一个条款,我们希望解决这个“合法黑洞”问题。